任某某、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0执45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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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452号之一案件名称
任某某、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任某某;孙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0执4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淳化县。被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淳化县。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淳化县人民法院(2020)陕0430民初79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孙某某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本案应由被执行人孙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任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2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0年9月份贷款市场利率(LPR)的4倍计算至实际还清止),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240元、执行费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某某未在户籍地居住,具体下落不明,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孙某某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申请执行人任某某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430执45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海军审 判 员 姚新兵审 判 员 王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户夏洁书 记 员 杨亚宁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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