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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国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朱新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9004执213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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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鄂9004执2133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仙桃市国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朱新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仙桃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仙桃市国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朱新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9004执21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仙桃市国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钱沟路特1号。法定代表人:胡治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朱新华,男,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现住湖北省仙桃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仙桃市国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鄂9004执21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磊审判员 彭彩云审判员 别华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执行员 杨 琪书记员 张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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