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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华与罗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4民初48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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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4民初4803号
  • 案件名称

    王安华与罗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王安华;罗文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4民初4803号 原告:王安华,男,汉族,1989年3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罗文,男,汉族,1978年8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原告王安华与被告罗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王安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安华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首云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 官助 理   陶知春书 记 员   黄  俊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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