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洪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81民初19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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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81民初1967号案件名称
安平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洪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安平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洪燕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81民初1967号原告:安平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安平县红旗大街44号。法定代表人:王锋,经理。被告:刘洪燕,男,1960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原告安平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洪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安平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平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凤计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玉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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