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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沪0112民初3499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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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沪0112民初3499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郭小刚;靳银鹏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2民初34994号之一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对原告郭小刚与被告靳银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沪0112民初3499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0)沪0112民初34994号民事判决书中“二、被告靳银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装载机(雷沃牌,型号:FL935H,车架号:CLW009LFPJS002395)至福建省漳平市芦芝镇芦芝村九町10号;”补正为“二、被告靳银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装载机(雷沃牌,型号:FL953H,车架号:CLW009LFPJS002395)至福建省漳平市芦芝镇芦芝村九町10号;”。审 判 员  聂 平法官助理  李 丹书 记 员  倪嫱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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