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梓、赵成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026民初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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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026民初790号案件名称
叶梓、赵成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那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叶梓;赵成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026民初790号原告叶梓,男,199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被告赵成伟,男,1994年11月3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原告叶梓诉被告赵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叶梓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梓撤诉处理。审判员 岑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欣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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