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福胜、郭应翠等公证债权文书首次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3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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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3712号案件名称
周福胜、郭应翠等公证债权文书首次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周福胜;郭应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青山支行案件缘由
公证债权文书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802执371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青山支行,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71975513WY,负责人:马永平,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福胜,男,汉族,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郭应翠,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青山支行与周福胜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榆林市公证处作出的(2021)陕榆阳公证执字第45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周福胜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福胜、郭应翠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青山分行借款本金和利息742524.87元;负担案件执行费9820元。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抵押房产,暂不能处置变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802执37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钟 改 琴审 判 员 张 锐审 判 员 朱 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万 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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