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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乐县支行、冯书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甘2922民初1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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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2922民初1736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乐县支行、冯书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康乐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乐县支行;冯书林;黄维平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甘2922民初173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乐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马飞燕,系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博,系该行职工。被告:冯书林,男,汉族,生于1960年4月16日,小学文化。住康乐县,农民。被告:黄维平,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7日,中专文化。住康乐县,干部。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乐县支行与被告冯书林、黄维平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乐县支行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冯书林偿还借款本金35897.13元,利息5959.93元,(截止2021年7月2日),本息合计41857.06元,并以约定利率支付上述日期次日(2020年7月3日)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为止的利息、罚息(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统计算为准);2、判令被告黄维平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13日,被告冯书林以中药材种植为由向原告申请借款。同年7月16日,原告与被告冯书林签订了《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原告向被告冯书林借款8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2019年7月16日至2020年7月16日),年利率为10%;逾期利率为13%;还款方式:按周期结息到期还本。就上述借款,被告黄维平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黄维平对上述借款本息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冯书林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但被告冯书林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偿还借款。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冯书林签订得《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黄维平作为担保人,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乐县支行同意被告冯书林分四次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2021年9月9日偿还13000元,2021年10月底之前交10000元,2021年11月底之前交10000元,剩余本金及利息于2021年12底之前交清,利随本清);二、被告黄维平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846元减半收取423元,由被告冯书林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仲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高龙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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