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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满贵、杨立新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2执恢7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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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执恢793号
  • 案件名称

    刘满贵、杨立新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刘满贵;杨立新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2执恢793号申请执行人:刘满贵,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杨立新,男,196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满贵与被执行人杨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20)陕0822民初880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55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立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欠款5.5万元,执行费725元。本院在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2执恢793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向奇审判员  杨卫东审判员  张春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 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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