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卫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3执7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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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3执763号案件名称
张建卫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闻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建卫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3执763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卫,男,198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高显镇。被执行人:张红艳,女,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闻喜县礼元镇。申请执行人张建卫与被执行人张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2021年7月26日作出的(2021)晋0823民初16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4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红艳的账户存款48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哲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卓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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