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久旭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6执529号之四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执529号之四案件名称
张久旭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久旭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26执529号之四被执行人:张久旭,男,汉族,1976年04月12日生,住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久旭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久旭在中国农业银行62×××6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荣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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