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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李荣贵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4执183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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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执183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李荣贵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椒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李荣贵
  • 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4执18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洪粮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荣贵,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荣贵的保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16448.94元。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7月12日发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7月19日于全椒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其无房产,7月19日于全椒县公积金中心查封其公积金。现已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星审判员 班 浩审判员 张晓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龙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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