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艳红、北京泽金优诚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天元分公司等质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民终18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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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民终1893号案件名称
鲁艳红、北京泽金优诚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天元分公司等质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鲁艳红;北京泽金优诚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天元分公司;山西智源融汇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质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民终1893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鲁艳红,女,汉族,1989年9月6日出生,户籍地为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泽金优诚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天元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湘银世纪花园22栋216号。负责人:霍文磊,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盼,重庆达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晓明,重庆达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智源融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花园路1号新天下电脑城2层2318-3。法定代表人:吕治勇,系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鲁艳红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泽金优诚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天元分公司、山西智源融汇科技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质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21)湘0211民初2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鲁艳红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鲁艳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鲁艳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48元,减半收取542元,由上诉人鲁艳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羊 敏审 判 员 卢飞虎审 判 员 曹 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 河书 记 员 贺双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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