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林、李大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3执2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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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3执2400号案件名称
张新林、李大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新林;李大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03执2400号申请执行人:张新林,男,1979年05月20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被执行人:李大军,男,1978年08月08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本院在执行张新林申请执行李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803执24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纪志阳审判员 贺同新审判员 陈国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邱广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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