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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林、李大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3执2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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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03执2400号
  • 案件名称

    张新林、李大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张新林;李大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03执2400号申请执行人:张新林,男,1979年05月20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被执行人:李大军,男,1978年08月08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本院在执行张新林申请执行李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803执24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纪志阳审判员  贺同新审判员  陈国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邱广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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