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和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光明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1执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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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执570号案件名称
双峰县和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光明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双峰县和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光明;贺伟秀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1执570号申请执行人:双峰县和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城北育才路48号。法定代表人:周少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超,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光明,男,1966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被执行人:贺伟秀,女,1967年3月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申请执行人双峰县和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光明、贺伟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的(2021)湘1321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光明、贺伟秀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双峰县和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光明、贺伟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于2021年4月20日、4月21日、6月2日、6月15日、8月10日、8月23日、9月15日先后七次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无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王光明有银行存款747元,本院已冻结并扣划。2021年4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光明、贺伟秀的房产、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王光明、贺伟秀无公积金,但被执行人王光明、贺伟秀在双峰县中央华府小区1栋1单元1302房有不动产,申请执行人未执行到位标的额为4026元,不宜对该房产进行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8月16日,本院到被执行人王光明、贺伟秀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8月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光明、贺伟秀采取限消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通过面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双峰县和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超,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4773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747元,尚有4026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荣遐审判员 朱学东审判员 王接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闻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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