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韬、刘生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022执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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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执545号案件名称
李韬、刘生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韬;刘生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022执545号申请人:李韬,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执行人:刘生龙,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韬与被执行人刘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案件款20000元,下剩的案件款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还款协议,进行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1022执5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军宏审判员 翟玉升审判员 张真瑜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单雪翠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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