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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韬、刘生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022执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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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执545号
  • 案件名称

    李韬、刘生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李韬;刘生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022执545号申请人:李韬,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执行人:刘生龙,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韬与被执行人刘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案件款20000元,下剩的案件款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还款协议,进行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1022执5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军宏审判员  翟玉升审判员  张真瑜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单雪翠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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