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明生与北京博和越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2民终1231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2民终12314号案件名称
弋明生与北京博和越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弋明生;北京博和越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2民终123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弋明生,男,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杰,北京市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博和越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村杜家坎环岛北侧集美家居公司四层8702号。法定代表人:荣家坤,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然,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弋明生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博和越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弋明生在涉案工地提供劳动的实际情况及工资标准的基本事实应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67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弋明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春燕审 判 员 史 伟审 判 员 管元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郝晓飞书 记 员 陈丹妮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王文霞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02民初1901号 下一篇 云芝玉、赵红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2民初26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