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王文霞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02民初190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1202民初1901号案件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王文霞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绥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王文霞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02民初1901号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地址:绥化市北林区丰泽锦园小区商服10-12号。法定代表人:袁轶,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才博,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文霞,女,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北林区。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王文霞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海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少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杰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晋05刑更350号 下一篇 弋明生与北京博和越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2民终123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