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芝玉、赵红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2民初26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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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民初2609号案件名称
云芝玉、赵红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固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云芝玉;赵红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722民初2609号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琴,女,生于1971年11月23日,汉族,住陕西省固县,系原告姐姐,委托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云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固县。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赵某某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 晓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白 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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