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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杰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晋05刑更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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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5刑更350号
  • 案件名称

    李杰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李杰
  • 案件缘由

    抢劫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5刑更350号罪犯李杰,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山西省静乐县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8日作出(2012)小店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20年5月12日缴纳1000元),刑期自2011年12月7日起至2023年12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2015年9月10日经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晋市法刑减字第7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12月28日经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晋05刑更18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2月24日经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晋05刑更981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21年12月6日止。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20)晋城监减字第558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技术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到课率达80.8%,出勤率达87.8%;各项考试成绩均合格。2018年8月至2020年10月考核期间内,受监狱表扬三次余417.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李杰的认罪悔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狱内消费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杰予以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延福胜审判员 范建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孔 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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