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运捧、李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3民初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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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民初916号案件名称
周运捧、李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周运捧;李伟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3民初916号原告:周运捧,女,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晋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娟,女,198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晋州市,系周运捧女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伟,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原告周运捧与被告李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原告周运捧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本案需要法院调取相关证据,现原告周运捧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运捧撤诉。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周运捧负担。审 判 长 杨建刚人民陪审员 赵从勉人民陪审员 孙玉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依宁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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