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文波、冯建英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11执恢8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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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11执恢82号之二案件名称
安文波、冯建英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安文波;冯建英;刘丽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11执恢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文波,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被执行人:冯建英,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被执行人:刘丽君,女,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文波与被执行人冯建英、刘丽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111执恢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丽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索良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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