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佳、罗德清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5执保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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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5执保54号案件名称
宋佳、罗德清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岚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宋佳;罗德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5执保54号申请保全人:宋佳,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南宫山镇。被保全人:罗德清,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南宫山镇。宋佳与罗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宋佳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人民法院冻结被保全人罗德清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021)陕0925民初66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罗德清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罗德清的财产予以查询,并冻结了其银行账户内存款9224.93元,但其账户内均暂无足额财产,本案部分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部分保全。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叶文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田晓曼书 记 员 王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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