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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优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星星精密科技(东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971执1507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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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1971执1507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东莞市优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星星精密科技(东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东莞市优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星星精密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971执150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优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石美社区上蓬庙村2号3楼E区。法定代表人:杨海波。委托代理人:张彬林,广东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星星精密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长安振安西路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X38WR70。法定代表人:丰玲。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优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星星精密科技(东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19民终9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星星精密科技(东莞)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优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238133.88元、利息18776.86元、迟延履行金2.5元(利息、迟延履行金均暂计至2021年4月1日),返还诉讼费4226.7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81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下:1.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开立的账户70×××12,本院依法予以续冻(轮候),冻结期限自2021年5月14日至2022年5月13日止,实际冻结0元;2.被执行人在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支行开立的账户51×××07,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21年7月30日至2022年7月30日止,实际冻结0元;3.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粤S×××××的车辆,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予以档案查封(首封),查封期限为两年,因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二)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注册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得知被执行人已搬迁,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没有得到任何清偿。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1971执150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耀芬审判员  肖荣庆审判员  彭展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黄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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