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周益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603民初57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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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603民初5783号案件名称
德阳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周益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德阳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周益准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603民初5783号原告:德阳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国际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56604330P(2-1)。法定代表人:孔红梅,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女,公司员工。被告:周益准,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原告德阳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益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德阳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德阳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廖虹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秋月书 记 员 黄 丹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603民初5783号原告:德阳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国际商务大厦****,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56604330P(2-1)。法定代表人:孔红梅,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女,公司员工。被告:周益准,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原告德阳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益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德阳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德阳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廖虹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秋月书 记 员 黄 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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