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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朝林、麦发开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4执545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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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04执545号之三
  • 案件名称

    刘朝林、麦发开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刘朝林;麦发开;杨铠伟;杨志良;蒲淼;龙帅;杨泽升;蒲贵湖;胡雄伟;刘禹泓;李圣机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4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4执545号之三被执行人:刘朝林,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被执行人:麦发开,男,199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杨铠伟,男,1992年4月12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志良,男,1993年7月20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蒲淼,男,1995年9月6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龙帅,男,1995年8月6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杨泽升,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被执行人:蒲贵湖,男,1992年8月3日出生,汉族,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胡雄伟,男,200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被执行人:刘禹泓,男,198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李圣机,男,199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被执行被执行人刘朝林、麦发开、杨铠伟、杨志良、蒲淼、龙帅、杨泽升、蒲贵湖、胡雄伟、刘禹泓、李圣机罚金一案,本院作出(2020)湘0204刑初8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朝林、麦发开、杨铠伟、杨志良、蒲淼龙帅、杨泽升、蒲贵湖、胡雄伟、刘禹泓、李圣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刘禹泓、蒲贵湖、杨铠伟、杨泽升、麦发开已履行了本院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登记在被执行人刘禹泓、蒲贵湖、杨铠伟、杨泽升、麦发开名下所有财产冻结、查封、扣押、扣留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晏寿林审判员 陈定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熊智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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