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卜小华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500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5004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卜小华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浏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卜小华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1执50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被执行人卜小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卜小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81民初45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到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卜小华银行存款42662.78元(利息及延迟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提取、冻结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新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杨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郑艳美、郜红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2021)皖0621执1272号 下一篇 谢成荣、吴家臻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25民初72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