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艳美、郜红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2021)皖0621执1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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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621执1272号案件名称
郑艳美、郜红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审理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濉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郑艳美;郜红丽;孙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21)皖0621执127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艳美与被执行人郜红丽、孙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因被执行人郜红丽、孙飞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七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郜红丽、孙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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