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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牛津宝贝婉媛私立幼儿园等新疆牛津宝贝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0104民初11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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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民初11275号
  • 案件名称

    王某、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牛津宝贝婉媛私立幼儿园等新疆牛津宝贝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王某;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牛津宝贝婉媛私立幼儿园;新疆牛津宝贝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0104民初11275号原告:王某,男,2016年11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理人:张某(系王某的母亲),女,1987年5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牛津宝贝婉媛私立幼儿园,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环路马德里春天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杨春燕,该幼儿园校长。        被告:新疆牛津宝贝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北一路北一巷45号航空嘉园商住小区7号楼1号。        法定代表人:惠菊锋,该公司经理。        原告王某与被告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牛津宝贝婉媛私立幼儿园(以下简称婉媛幼儿园)、新疆牛津宝贝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牛津宝贝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婉媛幼儿园、牛津宝贝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婉媛幼儿园、牛津宝贝公司返还3个月管理费3,840元;2.请求判令婉媛幼儿园、牛津宝贝公司返还3个月餐费1,650元。3.请求判令婉媛幼儿园、牛津宝贝公司返还代收费2,0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10日,为成为婉媛幼儿园的学生,王某的法定监护人张某向婉媛幼儿园、牛津宝贝公司支付了3个月的管理费3,840元,3个月餐费1,650元,代收费2,000元,共计7,490元。婉媛幼儿园给王某的法定监护人出具了收据,婉媛幼儿园、牛津宝贝公司收到费用后,却违反协议约定,未能按照协议履行义务,经多次协商要求婉媛幼儿园、牛津宝贝公司返还所交费用,婉媛幼儿园、牛津宝贝公司都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请求依法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婉媛幼儿园、牛津宝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的权利。        王某围绕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收据、微信转账截图,用以证明王某向幼儿园支付了3个月管理费3,840元、3个月餐费1,650元以及代收费2,000元。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月10日,王某为加入婉媛幼儿园,其母亲张某向婉媛幼儿园支付了3个月的管理费3,840元、3个月的餐费1,650元以及代收费2,000元,合计7,490元。本院与婉媛幼儿园、牛津宝贝电话联系时,婉媛幼儿园校长杨春燕自认其开具的名称为牛津宝贝国际双语艺术幼儿园的收据就是婉媛幼儿园的收据,牛津宝贝公司认可杨春燕系其公司的员工,婉媛幼儿园的人财物由其统一管理,认可与婉媛幼儿园共同承担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的各项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应当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规定。本案中,本院与婉媛幼儿园电话联系时,婉媛幼儿园校长杨春燕自认其开具的名称为牛津宝贝国际双语艺术幼儿园的收据就是婉媛幼儿园的收据。王某提交的收据能够证明,王某为入幼儿园,其母亲支付了3个月的管理费3,840元、3个月的餐费1,650元以及代收费2,000元,合计7,490元。微信转账截图虽然系打印件,但能够与收据相互印证。故,本院确认,王某向婉媛幼儿园支付了3个月的管理费3,840元、3个月的餐费1,650元以及代收费2,000元,合计7,49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婉媛幼儿园在收取上述费用后,至今未正常开园履行相应的义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向王某退还上述费用。在本院与牛津宝贝公司电话联系时,牛津宝贝公司认可杨春燕系其公司的员工,婉媛幼儿园的人财物由其统一管理,认可与婉媛幼儿园共同承担责任。故,王某主张婉媛幼儿园与牛津宝贝公司共同返还3个月的管理费3,840元、3个月的餐费1,650元以及代收费2,000元,合计7,49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婉媛幼儿园、牛津宝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以及辩论的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王某的诉讼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牛津宝贝婉媛私立幼儿园、新疆牛津宝贝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返还管理费3,840元;        二、被告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牛津宝贝婉媛私立幼儿园、新疆牛津宝贝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返还餐费1,650元;        三、被告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牛津宝贝婉媛私立幼儿园、新疆牛津宝贝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返还代收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25元(王某已预交),由婉媛幼儿园、牛津宝贝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于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国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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