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子军、马燕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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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1执554号案件名称
杨子军、马燕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杨子军;马燕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554号申请执行人:杨子军,男,1993年12月30日出生,回族,住布尔津县。 被执行人:马燕,女,1984年1月15日出生,回族,住布尔津县。 申请执行人赵友仁与被执行人马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4321民初390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友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11250元,已执行标的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马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10日、8月24日、9月2日、9月10日、9月26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卡。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证券、股权等登记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马燕在全国多家银行账户采取额度冻结措施。 三、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向布尔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函协助调查被执行人马燕不动产登记情况,布尔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回复被执行人马燕名下有位布尔津县房屋,该房屋抵押状态; 四、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向布尔津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函协助调查被执行人马燕名下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布尔津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复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缴存信息; 五、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向布尔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函协助调查被执行人马燕名下工商注册登记情况,布尔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回复被执行人名下有布尔津县津香园饺子店、布尔津县疆域食府、布尔津县阳光超市,均已注销; 六、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向布尔津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布尔津县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协助调查被执行人马燕收益类保险购买情况,保险公司回复被执行人马燕名下无收益类保险记录。 七、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限高系统对被执行人马燕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院对被执行人马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于青鑫并向其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约谈,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倪耿审判员 姜英林审判员 帕力亚达肯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鲁恰西木拉提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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