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银州支行、王小英等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02民初3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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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02民初3191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银州支行、王小英等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铁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银州支行;王小英;时泽勇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02民初31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银州支行,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南段36号。负责人:卢东涛。被告:王小英(身份未核对)。被告:时泽勇(身份未核对)。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银州支行与被告王小英、时泽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下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未在7日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银州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曹永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一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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