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顺泽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执保23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1执保239号案件名称
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顺泽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顺泽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执保239号申请保全人: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山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怀,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佩,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郑州顺泽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应赛。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作出的(2021)豫01民初111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郑州顺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5619159.1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续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胡 涛审判员 赵志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冯 月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彭斌、彭栾雅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异103号 下一篇 新疆展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光成等覃广兵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28民终9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