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顺泽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执保23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执保239号
  • 案件名称

    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顺泽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顺泽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执保239号申请保全人: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山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怀,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佩,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郑州顺泽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应赛。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作出的(2021)豫01民初111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郑州顺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5619159.1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续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胡 涛审判员  赵志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冯 月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