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彭斌、彭栾雅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异10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异103号
  • 案件名称

    彭斌、彭栾雅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怀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彭斌;彭栾雅;彭艾英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异10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彭斌,男,汉族,1970年12月31日,住怀化市鹤城区。申请执行人:彭栾雅,女,汉族,1973年10月29日出生,住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彭艾英,女,汉族,1972年1月24日出生,住怀化市鹤城区。本院在执行彭栾雅与彭斌、彭艾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彭斌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彭斌诉称;异议人一人名下的位于怀化市属于个人财产,与被执行人彭艾英无关;同时认为系异议人及其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21)湘1202执890-2号执行裁定书并停止对异议人所有的位于怀化市(证号为怀房权证字第××)的拍卖。本院查明如下事实,1、经法院向不动产登记的专门机关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位于怀化市鹤城区(证号为怀房权证字第××),所有权人为彭斌;2、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以(2021)湘1202执89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彭斌所有的位于怀化市鹤城区(证号为怀房权证字第××);3、异议人彭斌系彭栾雅与彭斌、彭艾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的被执行人,有义务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综合全案,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能否拍卖被执行人彭斌所有的位于怀化市鹤城区(证号为怀房权证字第××)。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拍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具体到本案,被执行人彭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彭斌名下位于怀化市鹤城区604号房采取拍卖强制措施,该执行行为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异议人彭斌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彭斌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周 武审判员 张 旭审判员 蒋从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杰林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