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利、刘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11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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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11141号案件名称
黄利、刘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黄利;刘斌;唐飞;许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11141号原告:黄利,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波,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斌,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移,男,195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被告:唐飞,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被告:许锋,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原告黄利、刘斌(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唐飞、许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利、刘斌撤回对被告唐飞、许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184元,由原告黄利、刘斌负担。审判员 杨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佳妮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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