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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利、刘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11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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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11141号
  • 案件名称

    黄利、刘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黄利;刘斌;唐飞;许锋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11141号原告:黄利,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波,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斌,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移,男,195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被告:唐飞,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被告:许锋,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原告黄利、刘斌(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唐飞、许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利、刘斌撤回对被告唐飞、许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184元,由原告黄利、刘斌负担。审判员 杨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佳妮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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