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荣军物业有限公司、肖玉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1民初445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521民初4457号案件名称
邵东市荣军物业有限公司、肖玉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邵东市荣军物业有限公司;肖玉才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1民初4457号原告:邵东市荣军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市城区金龙大道南路185号。法定代表人:贺小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日灿,系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肖玉才,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原告邵东市荣军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肖玉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原告邵东市荣军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以已经与被告肖玉才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邵东市荣军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东市荣军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元,减半收取计134.5元,由原告邵东市荣军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曾啸坤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谢 瑾代理书记员 肖霞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窦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02执2962号之一 下一篇 黄利、刘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11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