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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荣军物业有限公司、肖玉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1民初4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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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1民初4457号
  • 案件名称

    邵东市荣军物业有限公司、肖玉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邵东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邵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邵东市荣军物业有限公司;肖玉才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1民初4457号原告:邵东市荣军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市城区金龙大道南路185号。法定代表人:贺小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日灿,系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肖玉才,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原告邵东市荣军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肖玉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原告邵东市荣军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以已经与被告肖玉才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邵东市荣军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东市荣军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元,减半收取计134.5元,由原告邵东市荣军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曾啸坤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谢 瑾代理书记员  肖霞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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