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02执296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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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502执2962号之一案件名称
窦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聊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窦宇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02执2962号之一被执行人:窦宇,男,199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关于窦宇渉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的(2020)鲁1502刑初7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移送执行后,本院通过向被执行人服刑监狱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已签收,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不动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窦宇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罚金为40000元,追缴被执行人窦宇违法所得26000元,已执行0元。。因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期间,而且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 春 贵审判员 赵晓晨审判员毛英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杜 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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