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河水、杨程翔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8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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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894号案件名称
钱河水、杨程翔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钱河水;杨程翔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894号申请执行人:钱河水,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杨程翔,男,1961年10月13日,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河水与被执行人杨程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20)湘1202民初4822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杨程翔偿还申请执行人钱河水借款本息163000元及后期利息,执行中本案扣留了被执行人杨程翔在中方县法院案款收入并查封被执行人杨程翔所有的三个门面,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程翔在2022年6月30前付清欠款。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20)湘1202民初4822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振华审判员 沈玉权审判员 汤长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舒武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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