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春清、刘艳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03民初1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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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03民初1337号案件名称
赵春清、刘艳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承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赵春清;刘艳红;田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03民初1337号原告:赵春清,女,满族,1975年9月15日,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利,承德市双滦区西地乡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艳红,女,满族,1979年7月3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现住。被告:田丰,男,汉族,1981年5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原告赵春清与被告刘艳红、田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赵春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借款150000.00元,由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21年4月2日被告刘艳红向原告赵春清借15万元,借款以原告开设的滦平县滦平镇清鸟商店的名义打入被告刘艳红的账户。2021年4月2日刘艳红给原告赵春清出具借据一张,还款日期是2021年5月2日。至今被告没有偿还借款。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是二被告共同债务,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据此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借款150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的起诉应当满足“有明确的被告”这一条件。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刘艳红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刘艳红的送达地址,故该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可以驳回起诉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春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00元,退还原告赵春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马 成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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