邝飞鸿、李明俊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2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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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2455号案件名称
邝飞鸿、李明俊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邝飞鸿;李明俊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2455号申请执行人:邝飞鸿,男,200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李明俊,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邝飞鸿与被执行人李明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01民初315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43700元,执行费55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李明俊送达执行通知书后,经查明被执行人李明俊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已将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李明俊名下无房产、车辆、土地、证券信息,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向申请人告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靳志勇审判员 梁达审判员 阿斯娅麦麦提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十五 日 书记员 袁经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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