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福平、庄稳利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25民初19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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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025民初1982号案件名称
李福平、庄稳利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福平;庄稳利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25民初1982号原告:李福平,女,汉族,大城县。被告:庄稳利,女,汉族,大城县。原告李福平诉被告庄稳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李福平和被告庄稳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福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李福平负担。审判员 李桂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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