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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福平、庄稳利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25民初19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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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025民初1982号
  • 案件名称

    李福平、庄稳利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李福平;庄稳利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25民初1982号原告:李福平,女,汉族,大城县。被告:庄稳利,女,汉族,大城县。原告李福平诉被告庄稳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李福平和被告庄稳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福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李福平负担。审判员  李桂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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