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高峰、张高峰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7执104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执1045号
  • 案件名称

    张高峰、张高峰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张高峰;张高峰;查东波;查东波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17执1045号 申请执行人:查东波,男,199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被执行人:张高峰,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查东波与被执行人张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查东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117执104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玉龙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仙妮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