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高峰、张高峰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7执1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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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执1045号案件名称
张高峰、张高峰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张高峰;张高峰;查东波;查东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17执1045号 申请执行人:查东波,男,199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被执行人:张高峰,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查东波与被执行人张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查东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117执104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玉龙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仙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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