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春春、罗明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2执63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执633号
  • 案件名称

    李春春、罗明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沅陵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李春春;罗明华;罗岗;罗文华;张良仁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2执633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春,女,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陵县,现住湖南省沅陵县。申请执行人:罗明华,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陵县,现住湖南省沅陵县。申请执行人:罗岗,男,198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陵县,现住湖南省沅陵县。申请执行人:罗文华,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陵县,现住湖南省沅陵县。被执行人:张良仁,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苗族,农民,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湖南省沅陵县。申请执行人李春春、罗文华、罗明华、罗岗与被执行人张良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2民初1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良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春春、罗文华、罗明华、罗岗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张良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张良仁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张良仁无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本院又于2021年5月14日向沅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良仁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对被执行人张良仁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9月22日我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短信约谈。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张良仁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春春、罗文华、罗明华、罗岗发现被执行人张良仁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云龙审判员  谢根伟审判员  钟群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泽丹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