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一东北国际医院有限公司、曲月枫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特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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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特194号案件名称
中一东北国际医院有限公司、曲月枫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中一东北国际医院有限公司;曲月枫案件缘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特194号申请人:中一东北国际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天赐街2-3号。法定代表人:朱莉莉,该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寅耳,男,该单位员工。被申请人:曲月枫,女,199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德宇,辽宁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中一东北国际医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曲月枫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一东北国际医院有限公司称,请求法院撤销沈浑劳人仲字〔2021〕276号(终)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曲月枫因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不服从工作安排,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公司根据规章制度给其下达违纪过失单且有其本人签字,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在工资待遇不变的情况下,给予同类型岗位调岗,曲月枫不服从公司合理工作安排,拒绝到岗并连续旷工超过三天,申请人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与曲月枫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最后工作日为2020年7月11日,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7月工资。曲月枫称,同意仲裁裁决。经审查查明:2021年6月30日沈阳市浑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沈浑劳人仲字〔2021〕276号(终)仲裁裁决书裁决:一、中一东北国际医院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曲月枫支付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24日期间剩余工资955.14元;二、中一东北国际医院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曲月枫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24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差额670元。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因此,本院的审查范围仅限于申请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是否符合前述法定条件。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该理由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本院对申请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中一东北国际医院有限公司撤销沈阳市浑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沈浑劳人仲字〔2021〕276号(终)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中一东北国际医院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晨光审 判 员 刘风霞审 判 员 郝梦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杨多多书 记 员 马 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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