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建峰、秦志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528执1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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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28执1387号案件名称
温建峰、秦志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温建峰;秦志德;杜宏禹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528执1387号申请执行人:温建峰,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大学文化,现住宁晋县。被执行人:秦志德,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人,现住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被执行人:杜宏禹,女,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人,现住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申请执行人温建峰与被执行人秦志德、杜宏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冀0528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秦志德、杜宏禹给付申请执行人温建峰60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按规定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拒绝报告财产,本院作出(2021)冀0528执1387号执行决定书、(2021)冀0528执1387号限制高消费令,决定将被执行人秦志德、杜宏禹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并作出(2021)冀0528执1387号拘留决定书(未实际拘留)。本院在调查被执行人秦志德、杜宏禹的财产状况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证券、互联网银行、保险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分别委托明光市人民法院和桐乡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发现被执行人秦志德名下有车牌号为浙F×××××机动车一辆,本院已在申请执行人申请保全期间查封了该车辆,但系轮候查封,暂无权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秦志德、杜宏禹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秦志德、杜宏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国全审判员 田 飞审判员 杨宏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裴园园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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