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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代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23民初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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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23民初679号
  • 案件名称

    赵某、代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西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赵某;代某;代宇航;孙贺
  • 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23民初679号原告:赵某,男,200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西丰县。法定代理人:张宁(赵某母亲),女,汉族,1978年8月14日出生,无业,住西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兴馥,系辽宁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某,男,200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西丰镇。被告:代宇航(代某父亲),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丰镇。被告:孙贺(代某母亲),女,1988年1月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西丰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春阳,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住西丰县。本院审理的原告赵某与被告代某、代宇航、孙贺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21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冯 博人民陪审员  王兆双人民陪审员  夏春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张 雨书 记 员  史冰芯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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