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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世彪、魏超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26执恢10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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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26执恢10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魏世彪、魏超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魏世彪;魏超;李光旭;秦德清;秦伟;绵阳市兴宇实业有限公司;北川伯益福利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26执恢1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世彪,男,汉族,生于1955年11月9日,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魏超,男,羌族,生于1982年5月2日,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李光旭,男,羌族,生于1969年1月1日,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秦德清,男,羌族,生于1963年6月11日,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秦伟,男,羌族,生于1986年11月16日,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绵阳市兴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擂鼓镇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67089690601。法定代表人:余涛。被执行人:北川伯益福利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山东产业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6684159396P。法定代表人:秦德清。魏世彪、魏超、李光旭与绵阳市兴宇实业有限公司、秦德清、北川伯益福利有限公司、秦伟追偿权纠纷一案,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的(2018)川07民终16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责令被执行人在十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其未按时履行义务。2.于2021年3月15日起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冻结银行存款。3.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查封绵阳市兴宇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涪城区凤凰台1栋地下车位-3层47个车位;查封秦伟名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雅居四期3栋1单元17号房产;5.本院通过住所地调查,未调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6.约谈被执行人,其表示现在其名下资产已全部查封,无财产可供执行。7.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限制了被执行人相关民事活动。综上,因上述查封资产涉及工程项目税金及建设工程价款。暂无法处置。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税金何建设工程价款明确后,恢复本案执行。本案未能执行标额为1066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726执恢1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未能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当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审判长  王保山审判员  李安禄审判员  余 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彤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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