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静、王鹏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022执151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执1512号案件名称
王静、王鹏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静;王鹏飞;曹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022执1512号申请人:王静,女,1992年9月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执行人:王鹏飞,男,1970年5月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执行人:曹龙,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静与被执行人王鹏飞、曹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王鹏飞住房公积金10500元,下剩的案件款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还款协议,进行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1022执15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军宏审判员 翟玉升审判员 张真瑜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单雪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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