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静、王鹏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022执151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执1512号
  • 案件名称

    王静、王鹏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王静;王鹏飞;曹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022执1512号申请人:王静,女,1992年9月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执行人:王鹏飞,男,1970年5月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执行人:曹龙,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静与被执行人王鹏飞、曹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王鹏飞住房公积金10500元,下剩的案件款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还款协议,进行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1022执15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军宏审判员  翟玉升审判员  张真瑜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单雪翠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