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秀元、刘茂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525民初2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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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5民初2811号案件名称
尹秀元、刘茂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洞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尹秀元;刘茂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525民初2811号原告:尹秀元,女,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洞口县。被告:刘茂华,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洞口县。原告尹秀元与被告刘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秀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茂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秀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刘茂华偿还原告尹秀元借款本金29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刘茂华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3日,被告刘茂华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尹秀元借款30000元。刘茂华于2017年8月5日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18年2月15日(2017年农历12月30日)前还款。经尹秀元多次催收,刘茂华至今尚欠借款本金29500元。刘茂华行为违约,应承担上述违约责任。被告刘茂华未作答辩。原告尹秀元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等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3日,被告刘茂华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尹秀元借款30000元。2017年8月5日,刘茂华向尹秀元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18年2月15日(2017年农历12月30日)前还清借款30000元。2021年5月19日,刘茂华还款500元。刘茂华至今尚欠借款本金29500元。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尹秀元与被告刘茂华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是有效合同。刘茂华未按照约定期限还款,系违约方,应负违约责任。尹秀元请求刘茂华偿还尚欠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刘茂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茂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尹秀元借款本金29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6元,减半收取计268元,由被告刘茂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 孙 容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王 希书 记 员 欧阳贤科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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