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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国军、武英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82执10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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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82执1074号
  • 案件名称

    石国军、武英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开原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石国军;武英新;薄立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82执1074号申请执行人:石国军,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住开原市。被执行人:武英新,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住铁岭市。被执行人:薄立伟,女,1978年6月17日出生,住开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国军与被执行人武英新、薄立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21)辽1282民初389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武英新、薄立伟未履行生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石国军于2021年0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000.00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武英新、薄立伟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二、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武英新、薄立伟的银行存款、证券基金、不动产、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武英新、薄立伟名下无可供足额执行的财产信息;三、本院执行法官线下查询被执行人武英新、薄立伟的房产信息,公积金信息,理财收益信息,投资收益类保险信息,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武英新、薄立伟名下无可供足额执行财产信息;四、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武英新、薄立伟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五、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对申请执行人石国军进行终本约谈,并将案件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正在与被执行人协商,申请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武英新、薄立伟名下现暂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静波审判员  张铁强审判员  陈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亚臣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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