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庆奎、岳长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902执15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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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902执15号之三案件名称
张庆奎、岳长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庆奎;岳长富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902执15号之三申请人:张庆奎,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金沙新区。被执行人:岳长富,男,汉族,1974年12月08日生,住桃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岳长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岳长富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92.0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侯兆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泓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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