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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庆奎、岳长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902执15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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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902执15号之三
  • 案件名称

    张庆奎、岳长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张庆奎;岳长富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902执15号之三申请人:张庆奎,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金沙新区。被执行人:岳长富,男,汉族,1974年12月08日生,住桃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岳长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岳长富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92.0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侯兆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泓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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